列印時間:115/09/20 07:33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65 條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
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
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