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20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第 7 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
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
前項所稱預期使用量,指取得共置資產時之預期使用量。但本準則施行前
已取得之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得依本準則施行年度之預期使用量採計之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