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04 19:45

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第 7 條
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
    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主管機關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前項第五款之內
容。
第一項之實施計畫,其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報表之編製,應依電信普及服
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