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28 02:25

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七、電臺於報驗時,應提供頻道數量、各頻道之傳輸速率及誤碼檢查方式
    等頻道使用計畫及技術資料。本會於審驗發射機時,為辨別各頻道之
    服務類別,得要求電臺業者提供兩套不變更內容及形式之接收機及相
    關鎖碼內容之解碼設備(審驗後歸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