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於確認通過後立即公布;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 ,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 ,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 同意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二 週內提出並一併公布之;逾期提出者,得載明備忘錄,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 及理由,表示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