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49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
  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基地臺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辦理,
  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第一次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電臺執
  照;屬第一次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之基地臺審驗,即核發電臺執照。審
  驗結果經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於改善所有缺失
  後,重新繳費申請審驗。如於第一次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設置新頻段
  基地臺或基地臺增加新頻段射頻單體時,俟依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
  範完成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或換發電臺執照,後續之基地臺審
  驗合格後,即核發或換發電臺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