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2:07

法規名稱: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
  設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
  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
  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