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39

法規名稱:
強化行動通訊基地臺抗災電力備援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七、申請人及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電信協會)應分析評估並
    彙整我國通訊穩定度較低及易致災等區域。
    申請人依分析結果,針對災害潛勢區或偏遠地區,參考地方政府防救
    災計畫所列之主要疏散收容地點、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重要地點,以
    優先擇定鄰近之既有站點為原則,無既有站點或既有站點不適合設置
    者,則考量公有建物或土地(如消防、警察單位或公所)或其他合適
    地點,並確認設置需求。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