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下列處分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適用相同規定之同類案件後,即得按
委員會議決議要旨,由主管業務單位循文書程序發文,並應於一週內
擬具處理結果之案件清單,提報委員會議審議並確認: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刪除。
(四)外國人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之專案核准。
(五)刪除。
(六)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費率之
核定。
(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專案申請頻道業務之核准。(第十五、十六
、十九、二十頻道)
(八)刪除。
(九)刪除。
(十)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設置核准、廢止或展期。
(十一)船舶無線電臺設置核准、廢止或展期。
(十二)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或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核准、廢止或展期。
(十三)微波電臺設置核准、廢止或展期。
(十四)專用電信電臺設置核准、廢止或展期。
(十五)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地球電臺架設許可核准、廢止或展期。
(十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架設許可核准、廢止或展期
。
(十七)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廣播電視業者衛星地球電臺設置核准、廢
止或展期。
(十八)公眾電信網路電臺設置之核准、廢止或展期。
(十九)計程車專用電信電臺設置核准、廢止或展期。
(二十)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核准、發照、換照、廢止或展期。
(二十一)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廢止或變更。
(二十二)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廢止、展期或變更及無線電
臺設置核准、廢止或展期。
(二十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核准證明之核發、廢止。
(二十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專案核准文件及核准證之核發。
本會新任委員逾委員總額半數時,前項處分案應於新任委員就職後,
本會受理同類案件已達可決程度前,重新踐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程序
,始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