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7/02 19:45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7 條
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者,應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
證申請書(附表二)及下列文件之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進口核准證:
一、網路設置計畫核准文件。
二、電臺設置核准文件、電臺架設許可證。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文件。
申請人得憑網路設置計畫核准文件、電臺設置核准文件、電臺架設許可證
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文件分次申請進口核准證,各進口核准
證之器材數量總和以網路設置計畫核准文件、電臺設置核准文件、電臺架
設許可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使用計畫核准文件所核准數量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