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1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7 條
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
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
料。
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公聽會聽取
相關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