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04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實施要點(110.09.15 訂定)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七、實施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應提供相關資料,檢查人員並應
    作成船舶無線電臺不定期檢查紀錄表(如附表)由本會保管。
    前項紀錄表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及檢查人員簽名。
    前項船舶所有人或船方代表拒絕簽名者,檢查人員應記明其事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