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01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第 7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
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
證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
員保密義務。
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