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為達成第三條、第五條核對用戶資料及第十五 條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之目的,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驗 證之。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 員保密義務。 第一項之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協調後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