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5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八、本會應就檢舉之違法案件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獎勵要
    點,其得通知者,並應回覆檢舉人: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符合前點規定形式。
(二)同一事由,經他人檢舉並由本會受理在案。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要點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