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42

法規名稱: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規範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限
  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並由本會視需要依本
  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