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6/04 19:45

法規名稱: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第 8 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
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數位發展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