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49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 8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
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