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50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 8 條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酒類。
三、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