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查核小組成員於查核完成後十日內,應依附件表格撰擬查核報告送小 組聯絡窗口彙整,查核報告應包括現況說明、問題分析、結論與具體 建議或處理意見。 小組聯絡窗口彙整前項查核報告後,應於查核完成後一個月內陳報主 任委員。 受查核之財團法人如有應改善事項,本會應函請受查核之財團法人於 三十日內將改善情形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