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23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八、無線電視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衰減,以防止對鄰
      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正負 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正負 2.92 MHz
      )。
(三) MER:大於 25 dB  或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
       dB 或 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2x10-4。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