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無線電視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衰減,以防止對鄰
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正負 3.2
MHz)或在帶通濾波器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正負 2.92 MHz
)。
(三) MER:大於 25 dB 或輸出之 MER 值較輸入之 MER 值應小於 5
dB 或 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於2x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