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9/20 07:33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87 條
公眾電信網路、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專用電信網路、電信
終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作業,與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
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作業,主管機關得委託電信專業驗證機構辦
理。
前項各類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
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
測試作業及委託測試機構,準用前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