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88 條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
端設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或該區域
組織之測試機構或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電信管制
射頻器材測試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