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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
第 9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
請本會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
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者
,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主要資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內網路業務:
(一)市內網路月租費。
(二)市內網路通信費。
(三)市內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公用電話通信費。
(五)網際網路上網費。
二、長途網路業務之長途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三、國際網路業務之國際網路出租電路月租費。
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月租費及預付式之通信費(預付卡)。
五、第十一條所定之批發價格。
六、經本會公告之資費項目。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二項規定陳報之資費違反前二條規定者,
本會得命其改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