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07/02 21:41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第 9 條
設置者變更電臺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
射機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