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5/10/24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八月五日修正公布第 36、95 條條文,依第 95 條規定:除第
36  條第 9  項及第 10 項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93 條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
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
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