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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第 18 條
災害支援期間,國防部視需要,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作業室,各災害地區
負有管制任務之管制單位或管制分區單位,得成立通資聯合管制中心,以
統合管制運用及協調通信支援事宜,全力配合執行災害搶救與通信復原工
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