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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第 10 條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
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
┌─────────────┬────────────────┐
│線路電壓                  │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
├──────┬──────┼────────────────┤
│750 伏特以下│電纜        │0.6 公尺                        │
│            ├──────┼────────────────┤
│            │非電纜      │1.0 公尺                        │
├──────┴──────┼────────────────┤
│751 伏特~22,000  伏特    │1.2 公尺                        │
├─────────────┼────────────────┤
│22,001  伏特~50,000  伏特│1.8 公尺                        │
├─────────────┼────────────────┤
│50,001  伏特以上          │每增加 1  千伏特,距離增加 0.01 │
│                          │公尺,未滿 1  千伏特以 1  千伏特│
│                          │計。                            │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