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6:37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第 12 條
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