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07:36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第 15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接戶線均應使用絕緣線,電壓在二五○
伏特以下者,其距離以○.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如有其他因素時,由雙方
在不影響安全範圍內協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