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8:26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線:利用有線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
    其他性質訊息之架空線路或纜線。
二、電壓:線路之線間實效電壓。於有效接地系統(多重有效接地)指導
    線與大地間實效電壓。但電壓在七百五十伏特以下而經接地者,則為
    任一相與大地間之電壓。
三、導線:使用於線路回路中之相線而用以傳輸電力電流之電線。連接相
    線與其他電力設備之電線亦屬之。
四、電纜:導線之具有絕緣及被覆體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