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06:26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十二、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主管機關停止其委員職務或予以解聘
      ,並得另聘他人繼任之:
  (一)對委員職務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十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迴避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委員職務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