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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
    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