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3:21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十二、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申
      請。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 A4 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
      檢附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FICE 97 (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
      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