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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十四、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
      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核該實施年度之補助。普及服務補助申請
      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普及服務項目之普及率及服務
          品質改善成效,並分析對社會之影響)。
        2.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
        3.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一)。
       (2)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二、五、七)
            。
       (3)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八、九、十)
            。
       (4)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三)。
       (5)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四、六)。
       (6)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對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提供數據
          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接取電路數量統計、服務品質及資費)。
        2.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要求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