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6:39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二十、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本會公告分攤比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日起
      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以電匯方式匯入本會指定
      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匯款時須填寫匯款人(普及服
      務分攤者)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其未能於期限內繳納其應分攤
      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
      理外,並應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遲延給付利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