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本會公告分攤比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日起 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以電匯方式匯入本會指定 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匯款時須填寫匯款人(普及服 務分攤者)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其未能於期限內繳納其應分攤 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 理外,並應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 遲延給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