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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八、既有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程序,向本
    會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時(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應檢具「提
    供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書」,詳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