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3/24 04:25
法規名稱:
廢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
第 3 條
市內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下列特別服務: 一、視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 二、聽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 三、聽語障者電訊轉接服務。 四、設置傳真專用號碼供聽語障者洽辦各項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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