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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2 日
第 6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加強監督市內電話、行動電話業
務經營者對本辦法之實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