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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9 日
第 10 條
車臺應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
帶。
車臺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後,電臺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
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臺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臺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
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備查;一份即交駕駛人隨車攜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