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4:03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9 日
第 11 條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電臺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
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
照。
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廢止電臺無線電頻率指配及註銷執照;基地臺及
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