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17:36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9 日
第 17 條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