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11:32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9 日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
、當地警察機關、本會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本會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審查。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本
會申請架設許可證;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