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18:21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9 日
第 7 條
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能在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完成架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
,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變更電臺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該管
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轉本會審查合格後,於原證上註記更正;不
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架設許可證期滿未完成架設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