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6 10:55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19 日
第 9 條
於執照有效期間內,電臺設置者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
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
者,不在此限。
電臺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
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臺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前項經註銷執照者,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