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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13 條
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交
通部申請籌設。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五、財務結構。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前項第三款屬無線電通訊者,應詳載無線電頻率之使用規劃。
第一項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定期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