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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17 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
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項目、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許可之方式、條件與程
序、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營運之監督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
,由交通部訂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