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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18 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規定文件,向電
信總局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前項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電信總局應定期通
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