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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34 條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
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
關管理限制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