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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3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為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遇有道
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
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
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