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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3 日
第 37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於實施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
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修
剪或移植之。但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砍伐、修剪或移植,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如因而造
成損害者,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
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